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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屬于什么法律( 建筑法屬于什么法規(guī)范疇)

日期:2023-03-30 09:42:33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屬于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屬于行政法。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共有七大法律部門,它們分別是: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社會法、5經(jīng)濟法、6刑法、7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就屬于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jiān)理、建筑安全生產(chǎn)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關于建筑的相關規(guī)定:

1、?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法屬于行政法規(guī)嗎

建筑法屬于行政法,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梢?頒布建筑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較濃。

建筑法屬于民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屬于行政法。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共有七大法律部門,它們分別是: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社會法、5經(jīng)濟法、6刑法、7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就屬于行政法。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建筑法是屬于什么法規(guī)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屬于行政法。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共有七大法律部門,它們分別是: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社會法、5經(jīng)濟法、6刑法、7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就屬于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jiān)理、建筑安全生產(chǎn)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關于建筑的相關規(guī)定:

1、?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法屬于什么法律?

《建筑法》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guī)范建筑活動的法律,作為一部重要的產(chǎn)業(yè)立法,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要求,確立了保障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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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將建筑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為建設活動中錯綜復雜的社會經(jīng)濟關系提供了公認的權威規(guī)則,對于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筑活動的正常進行,公正有效的協(xié)調建筑活動中的經(jīng)濟關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筑法屬于民法典嗎

法律分析:不屬于,2021年民法典不包涵建筑法。 因為民法典是民法,而建筑法更傾向于屬于行政法。建筑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jié)約能源和保護環(huán)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xiàn)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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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www.649800.com/baike/13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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