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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主要有什么(股東大會怎么行使職責)

日期:2023-03-24 16:10:15      點擊:
導讀: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主要有什么?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關于更多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主要有什么股東大會怎么行使職責的疑問,下面由瑞律網(wǎng)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主要有什么?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fā)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股東大會怎么行使職責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并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管理機構,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對于公司的一切重大決策都有決定的權利。股東大會對于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其中在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權利時,主要靠的是股東大會全體成員投票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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