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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時代贏下與中創(chuàng)新航的第三起專利訴訟,獲賠 2030 萬元

日期:2023-02-23 16:54:26      點擊:

2 月 21 日晚間,中創(chuàng)新航披露與寧德時代專利糾紛最新進展。

中創(chuàng)新航稱,已收到福州中院就寧德時代起訴其專利侵權的一審判決書。此項判決針對“正極極片及電池”專利(專利號 201810696957.2),中創(chuàng)新航被判向寧德時代賠償總計 2030 萬元。法院還要求中創(chuàng)新航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上述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寧德時代此前要求的索賠金額為 3050 萬元。

中創(chuàng)新航稱,將就上述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目前無需向寧德時代支付賠款。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

IT之家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這是寧德時代和中創(chuàng)新航的第三起訴訟案,就在 2 月 20 日晚,中創(chuàng)新航在港交所發(fā)布公告,該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jīng)濟損失 35,800,000 元,支付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 798,000 元; 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 202,693.12 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中創(chuàng)新航稱,法院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生產經(jīng)營產生不利影響。

中創(chuàng)新航同樣表示,本公告判決為一審判決,并非終審生效判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

而更早的去年 11 月,中創(chuàng)新航公告稱,其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針對寧德時代于 2021 年就“集流構件和電池”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作出一審判決。寧德時代主張向中創(chuàng)新航索賠 1250 萬元。最終根據(jù)判決書,中創(chuàng)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的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并且賠償寧德時代總計 296 萬元。針對這起案件,中創(chuàng)新航同樣表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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