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000799.SZ)的“內參”品牌,曾被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不過,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蘭陵美酒”)卻被發(fā)現(xiàn),在生產、銷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內參”標識。隨后,酒鬼酒起訴至法院。
紅星資本局6月18日消息,中國裁判文書最近披露的一起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一審判決,山東蘭陵美酒賠償酒鬼酒70萬元。
2021年10月28日,超市貨架上的酒鬼酒“內參”。圖據IC photo
“內參”品牌是酒鬼酒公司獨創(chuàng),也是該公司的超高端產品。紅星資本局查閱發(fā)現(xiàn),酒鬼酒在2004年3月申請第3981390號“內參”文字商標。該文字商標于2008年3月20日通過初審,2009年2月通過注冊。該專用權期限為20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不過,酒鬼酒調查發(fā)現(xiàn),山東蘭陵美酒在生產、銷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內參”標識,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為此,酒鬼酒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要求蘭陵美酒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內參”商標權酒水的行為,好日子酒水經銷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內參”商標權酒水的行為;同時請求判令蘭陵美酒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好日子酒水經銷部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在庭審過程中,蘭陵美酒辯稱,該公司生產的“蘭陵”、“蘭陵王”、“蘭陵洞藏”等系列酒水,在多處突出使用的是已合法注冊多年的第11485216號“蘭陵及圖”商標,突出使用的是較大字體的“蘭陵洞藏”標識,僅在瓶體面積較小部位采用較小的字體使用了“內參”文字。該公司認為,生產的涉案酒水上使用“內參”文字系合理使用。
另外,在庭審前,蘭陵美酒曾陳述,涉案酒水生產很少。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涉案“內參”商標合法有效,酒鬼酒公司作為涉案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
法院一審判決:好日子酒水營銷部和蘭陵美酒分別立即停止銷售、生產和銷售侵犯酒鬼酒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權商品的行為;蘭陵美酒賠償酒鬼酒經濟損失70萬元,好日子酒水營銷部賠償酒鬼酒經濟損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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