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未經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授權許可情況下,私自購買絲網板和綠色油漆在33套艾家牌戶內配電箱面板上印制“SIEMENS" 商標,銷售給被告人王某某并安裝到銅陵某售樓部內。之后,姜某某將在配電箱電板上印制“SIEMENS"商標的方法傳授給王某某,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具體負責在配電箱面板上印制“SIEMENS" 商標,姜某某通過微信或電話指導汪某某印制方法,期間姜某某本人來到銅陵該售樓部工地現(xiàn)場送印制油漆并現(xiàn)場幫忙印制“SIEMENS" 商標。因相關執(zhí)法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上述印制“SIEMENS”商標的配電箱,王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至5日期間找到汪某某共同用松香水擦毀銅陵東方藍海一標段戶內配電箱面板上的綠色“SIEMENS" 商標標識。經核實,姜某某共向王某某銷售印制“SIEMENS" 商標的配電箱767臺,銷售金額79224元。經鑒定,涉案配電箱均系假冒SIEMENS配電箱。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未經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均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判決,對被告人姜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汪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釋法:知名商標品牌凝聚了商標權利人長期經營積累的信譽,也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務和質量,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為追求利潤,自行印制并使用別人的注冊商款,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依法懲處,保護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本市營商環(huán)境建設提供法治化保障。(陳晶/文 于晨/圖)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