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865434號“蕾迪詩Ladies Biotech(指定顏色)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商標駁回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5232486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版權登記證書、域名、專利證書等證據(jù)光盤掃描件。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和呼叫部分“蕾迪詩”與引證商標“迪蕾詩”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義無明顯區(qū)別,若并存于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雖然申請商標指定使用顏色,但未有效地增加與引證商標的區(qū)分性。申請人獲得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與否,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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