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新增商標文書,類型為商標異議決定書。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12008號顯示,異議人為蘋果公司,被異議人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涉及商標為“HUAWEI MATEPOD”商標。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標“HUAWEI MATEPOD”指定使用于第9類“耳機;電子芯片”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962854號“POD”、第5414981號“IPOD”、第11416839號“EARPODS”、第17636443號“AIRPODS”商標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英文字母構成不同,讀音及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抄襲其引證商標證據(jù)不足,其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亦缺乏事實依據(jù),該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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