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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表演其作品可能侵權!斗魚直播平臺被判賠4.1萬元

日期:2021-10-15 11:34:09      點擊:

在未經(jīng)著作權方授權的情況下,三年間,“馮提莫”等12名主播在斗魚直播間演唱歌曲《小跳蛙》共計59次,直播平臺也因此遭到歌曲的著作權人起訴。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結上訴人武漢斗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斗魚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麒麟童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斗魚公司賠償麒麟童公司經(jīng)濟損失2.9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

原告一審時主張,麒麟童公司合法取得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的著作財產(chǎn)權,依法享有該歌曲的詞曲著作權之表演權。“馮提莫”等12名主播以營利為目的,2016年至2019年期間59次在斗魚直播間演唱《小跳蛙》,并與在線觀看粉絲實時互動,接受粉絲巨額打賞禮物,獲得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直播完畢后,其形成的相應直播視頻仍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供所有用戶點擊、瀏覽、播放、分享、下載。原告認為,斗魚公司作為斗魚網(wǎng)站的著作權人及開發(fā)運營者,與其主播未經(jīng)許可,在直播活動中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嚴重侵害麒麟童公司對涉案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之表演權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麒麟童公司經(jīng)濟損失11.8萬元,并賠償律師費1.2萬元。

斗魚公司對主播在其直播間演唱涉案歌曲的行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權不持異議,但提出其僅為技術服務提供者,不應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主播系涉案直播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斗魚公司并未直接實施網(wǎng)絡直播行為,但如果其明知或應知直播主播實施了侵權行為,仍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應與直播主播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斗魚公司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采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于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斗魚公司賠償麒麟童公司經(jīng)濟損失3.74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

斗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麒麟童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網(wǎng)絡直播平臺的服務方式多種多樣,應當根據(jù)平臺的服務類型確定其性質(zhì)和法律責任。實踐中,網(wǎng)絡直播平臺的服務方式主要包括平臺服務方式和主播簽約方式。

本案中,麒麟童公司主張斗魚平臺存在三種侵權行為:一是網(wǎng)絡主播在斗魚平臺直播時形成被訴侵權視頻;二是被訴侵權視頻的存儲及播放平臺雖非斗魚平臺,但被訴侵權視頻帶有“斗魚”水印或“斗魚”房間號;三是斗魚公司簽約主播在斗魚平臺及其他網(wǎng)絡平臺直播的被訴侵權視頻。

針對前兩種被訴侵權行為,斗魚平臺作為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對主播的直播行為沒有直接的控制力和決定權,應當適用一般注意義務。鑒于斗魚公司對網(wǎng)絡主播的侵權行為不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不應當承擔間接侵權的法律責任。針對第三種被訴侵權行為,因斗魚公司與簽約主播系勞動關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約定,故斗魚公司應當承擔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斗魚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斗魚公司賠償北京麒麟童公司經(jīng)濟損失29000元及律師費支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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