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斷路器。執(zhí)法人員隨即對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及水電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斷路器系江陰新時代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從某淘寶網店鋪處采購,并供應安裝至上述房地產項目工地。
經“施耐德”注冊商標權利人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在該項目工地1#樓、9#樓內已安裝的251個“施耐德”品牌斷路器及當事人倉庫內存放的4746個“施耐德”牌的斷路器均為侵犯“施耐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侵權商品的采購合同,僅能提供進貨票據。
截至案發(fā),當事人已安裝“施耐德”斷路器251個,庫存4746個,非法經營額共計348970元,由于當事人尚未結算工程款,因此并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涉案侵權商品貨值金額超過十五萬,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執(zhí)法機關于2019年6月25日將該案移送江陰市公安局處理。
2019年12月,江陰市公安局向執(zhí)法機關送達了《移送案件通知書》(澄公(君)移字〔2019〕80號),認為當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節(jié),屬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2020年4月,執(zhí)法機關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施耐德”注冊商標專用權斷路器4997個,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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