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注冊不當商標可以分為兩類,且不同類別在申請撤銷時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類注冊不當商標,是指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是以欺騙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該類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該,或者由其他單位/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且申請沒有時間的限制。
第二類注冊不當商標,是指已經(jīng)注冊但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商標。撤銷該類商標的申請人為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由申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主要注意的是,撤銷該類不當商標的有時間的限制: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在商標核準注冊前已經(jīng)提出異議并經(jīng)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對于甲廠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2、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商標局依申請撤銷。
3、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商標局依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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