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洋河酒廠系知名白酒釀造企業(yè)。2007年2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準,洋河酒廠取得編號為第4253363號“夢之藍”商標注冊證。2008年2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洋河酒廠取得編號為第4662735號“海之藍”商標注冊證。上述兩份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33類。2011年11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關于認定“夢之藍”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商標馳字[2011]355號),認定“夢之藍”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0年洋河酒廠與蘇酒集團簽訂《商標普通許可使用及授權書》,授權蘇酒集團可以以原告的名義從事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等維權活動,授權的商標包括“海之藍”、“夢之藍”。
2016年7月14日,蘇酒集團的委托代理人陶靖在宿遷市公證處工作人員隨同下,到泗洪阿宇超市購買了涉案“海藍之夢”白酒一瓶,價格45元,并進行了封存。
法院判決理由:
被控侵權標識“海藍之夢”侵犯了涉案“夢之藍”、“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被控侵權標識“海藍之夢”與蘇酒集團涉案注冊商標“海之藍”、“夢之藍”相比較,“海之藍”、“夢之藍”注冊商標使用的是一種特殊字體,而“海藍之夢”也使用了相同的字體和顏色,且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顏色等組合后的整體結構也相似。在“夢之藍”早已成為馳名商標、“海之藍”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為“海之藍”、“夢之藍”系列產品或與洋河酒廠有一定的關聯(lián)關系,故構成商標侵權。
洋河佳釀公司上訴稱,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本院認為,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了洋河佳釀公司的注冊商標“乾御”,但在該注冊商標的下面一行單獨使用了“海藍之夢”文字,而“海藍之夢”的字體明顯大于其注冊商標“乾御”。同時,洋河佳釀公司也未規(guī)范使用另外兩個注冊商標“乾御海藍之夢”,明顯變更了字體、排列方式,省略了圖案部分,突出使用“海藍之夢”文字。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洋河佳釀公司主觀上明顯具有模仿的故意,不屬于合理使用。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酒盒包裝裝潢與“海之藍”的特有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隨著“海之藍”“夢之藍”系列產品的生產、銷售、宣傳,其品牌及特有的酒瓶外形、外包裝、裝潢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尤其在江蘇地區(qū),“海之藍”等產品的商標、酒瓶外形、外包裝裝潢不斷被仿冒,洋河酒廠、蘇酒集團通過行政執(zhí)法、民事、刑事訴訟等持續(xù)維權的事實也進一步證明了其商品知名和包裝裝潢特有的事實。因此,涉案“海之藍”酒盒包裝裝潢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其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通過比對涉案“海之藍”與被控侵權酒盒的外包裝,并結合其商標侵權行為,兩者的整體設計風格、色彩、文字排列、文字內容等均構成相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洋河佳釀公司訴稱的細節(jié)差異均不足以影響兩者近似的認定。另外,在洋河佳釀公司對其酒盒外包裝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蘇酒集團已就涉案包裝裝潢被他人仿冒提起訴訟,洋河佳釀公司不能以在后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洋河酒廠在先獲得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因此,被控侵權產品酒盒包裝裝潢與“海之藍”酒盒特有的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實務總結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按照構成的不同,立體商標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
1、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這類立體商標的特點是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任何聯(lián)系,僅僅是一個立體標志。
2、商品包裝物的外形,很特殊的包裝物外型,可以成為另一種立體商標。這類商標的特點是僅由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外形形成的商標。
近似立體商標如何認定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商標。
例如:兩商標中的圖形相似、一圖形商標與另一組合商標中的圖形相似、一文字商標與另一圖形商標所指同一事物、兩商標的圖形雖不近似但文字讀音相同并無法區(qū)別其所指事物的、兩雖然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義相同的,商標設計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體觀察容易混淆的商標。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按照構成的不同,立體商標有四種表現(xiàn)形式
1、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這類立體商標的特點是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任何聯(lián)系,僅僅是一個立體標志。
2、帶有文字開圖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裝物形狀,如帶有凹形文字和圖形的香皂,這些凹形的文字和圖形與香皂的外型一起構成一個立體商標,這種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為一種立體商標,這類立體商標的特點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裝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進的文字這兩部分共同組成立體商標。
3、商品包裝物的外形,很特殊的包裝物外型,可以成為另一種立體商標。這類商標的特點是僅由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外形形成的商標。
4、商品本身外型,這種立體商標我還想不出我們身邊有什么商品能夠外型成為立體商標,在國外注冊這類商標的有在打火機上特殊形狀打火機機的外型、在手電筒上注冊特殊形狀手電筒的外型,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說我們常見的餅干,在歐盟有一家食品生產商就生產一種三角形、網狀的餅干,這種餅干的形狀就被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相當于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這類商標的特點是僅由商品本身的立體外形形成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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