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2981250號“阿伽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79586號
申請人:唐山市豐南區(qū)藥王寺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981250號“阿伽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不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且并不缺乏顯著性。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舉證商標信息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阿伽陀”,“阿伽陀”為佛教用語,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阿伽陀”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宗教教育等服務上,整體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婷婷
李晶
陳雪青
2019年11月21日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通常而言,涉及宗教、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用語、習俗、地點、場所名稱等情形均會判斷為不良影響。
為了保障注冊的成功率,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那么對于“阿伽陀”、“禪”、“佛”或是類似的字眼,盡量也避免出現(xiàn)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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