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作品創(chuàng)造出來后應該及時主動的申請專利,獲取權利保護。但很多作者并不知道專利權具有實用性,而專利權的實用性又是怎樣體現(xiàn)的呢?知春路知識產權專利查詢網為大家介紹。
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做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其技術知識或者經過慣常的試驗和設計后,就能夠得出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結論。
一般來說,在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首先判斷是否具有實用性,進而對其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進行判斷。但從判斷的內容上看,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是彼此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聯(lián),因此無論先評價實用性,還是先評價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都沒有什么邏輯上的不當。
通常審查員查看申請文件,覺得從理論上可行,就具有實用性。
接下來,我們看下有哪些情況是不具備實用性的。
1、無再現(xiàn)性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題不具備實用性。
2、違背自然規(guī)律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能實施的,因此,不具備實用性。
3、利用特定的自然條件建造的自始至終都是不可移動的唯一產品不具備實用性。
4、非治療目的的外科手術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yè)上使用,因此不具備實用性。
5、無積極效果具備實用性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產生預期的積極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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