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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侵犯商標使用權問題的界定?

日期:2019-07-19 15:53:45      點擊:

商標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yè)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fā)生。

但商標權被人為劃定成“禁”(禁用權)與“行”(專用權)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權利的效力僅及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五十一條),但在“禁”的方面,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的任務十分復雜和艱巨。有鑒于此,本文作者擬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一番探討,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jù)。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guī)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于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認定重點

未撤銷之前的注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后,就應當在法律范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shù)纳虡?,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guī)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xù)展申請,或續(xù)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xù)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3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fā)音、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疾靸蓚€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fā)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后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fā),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huán)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SKY”的系列產品。

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4。國家商標局雖然編發(fā)了《類似商品區(qū)分表》,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qū)分表》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并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jù),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jù)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y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一可行的選擇。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并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于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于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于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一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也在不斷地發(fā)展變化,一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xiàn),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y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并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yè)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lián)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y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

不以商品質量的優(yōu)劣作為判定

《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yōu)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其商品質量優(yōu)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至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低劣甚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

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注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注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盡管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但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賠償請求權。

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并不一定就構成商標侵權。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標是某企業(yè)使用在藥品上的注冊商標,另一企業(yè)在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藥”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經查證屬實)。由于“三株”在這里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三株”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

綜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系等。由于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一致。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范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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