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異議”,是指對某商標的初步審定,依據(jù)商標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撤銷。商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那么商標法對商標異議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接下來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
(1)設立異議程序是提高商標審查質量的重要措施,但異議必須在異議期中提出,因為商標注冊是為商品生產(chǎn)和流通服務的,異議不能無限期拖延,影響對商標權利的及時確認和保護,影響商品生產(chǎn)和流通。因此,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超過3個月異議期的異議期,商標局不予受理。
(2)異議人是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的機關、團體、企業(yè)或者個人,它既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異議內容與審查標準相一致,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任何一條或一款,異議便可以成立。
(3)異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標局。異議書須寫明被異議人的商標名稱、圖形;初步審定編號;商品類別;《商標公告》期號和公告日期;陳述異議理由等。同時,須寫明異議人注冊商標或初步審定商標的名稱、圖形;核定商品及類別;注冊或者審定號。
(4)商標局在收到異議書后,將異議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限期答辯。在限期內不能答辯或拒絕答辯的,異議載定照常進行。商標局處理異議案件時,保障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平等地行使權利,認真研究雙方陳述的理由和事實,依法作出裁定,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或者駁回不能成立的異議。異議裁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異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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