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于“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做了以下詳細解釋:
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 市轄區(qū);地級地市、自治州、地區(qū)、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 兩個特別行政區(qū)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 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本 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 名稱的拼音形式。
首先,除去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使用縣級以上地名外,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也可作為商標使用,比如陜西省安康市,“安康”兩字有強于地名的含義,類似這種詞就可以作為商標申請。陜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無其他公眾知曉的其他含義,所以“西安”兩字就不能作為商標申請并使用。
本條中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 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 的中文譯名。
本條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 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dǎo)公眾的。
這里提到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比如陜西省安康市,“安康”兩字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類似這種詞就可以作為商標申請并使用的。陜西省西安市,“西安”除地名外無其他公眾知曉的其他含義,所以“西安”兩字就不能作為商標申請并使用。
其次,《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以下幾種地名注冊商標的情況除外,不適用于商標法第十條: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