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就是為了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當遇到商標侵權時,如何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進行舉證呢?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查詢網整理了如下內容。
一、商標侵權如何利用在先使用抗辯舉證
1、商標在申請日前已在實踐中使用。
這一要素需要在時間上進行比較,要求被控侵權人實際使用的時間點在商標申請日之前,而不是商標公告日或授權日。
2、必須繼續(xù)不間斷使用
要求被告連續(xù)使用該產品,如果一年前使用一段時間,一年后再使用,則會出現(xiàn)不連續(xù)的問題,不符合先行使用的要求(一年后再使用的,除非仍在商標申請日之前)。
3、擁有一定的知名度
它是一種基于持續(xù)使用行為的法律效力。是指由于一定的銷售量、廣告宣傳等原因,在一定的時間內使用,并在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1)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在一定期限內連續(xù)使用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偶爾或者多次使用不能實現(xiàn);
(2)具有一定的信譽,在商標、銷售合同和發(fā)票申請日前,審計報告能夠反映出相關證據(jù)材料的產量、銷量或銷售收入;表明其產量、銷量、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yè)中處于前列,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并有廣泛的銷售領域;
(3)廣告宣傳:包括各種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冊、雜志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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