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金牌控股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申請注冊第9907981號“金牌”商標(簡稱爭議商標),使用在第11類 “燈;熱水器”等商品上。
2017年1月20日,廈門金牌廚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牌廚柜公司)以爭議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的規(guī)定,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無效決定,認為第4657214號“金牌廚柜GOLDENHOME”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可以認定是馳名商標。爭議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將爭議商標與該馳名商標相聯(lián)系,從而淡化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導致馳名商標權(quán)利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宣告爭議商標無效。金牌控股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
北京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引證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引證商標由文字“金牌廚柜”和“GOLDENHOME”組成,其中對于中國相關(guān)公眾而言,“金牌廚柜”為其顯著識別部分,其使用在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因其顯著識別部分中包含通用名稱“廚柜”,相關(guān)公眾僅會將其知名度與廚柜商品或與廚柜極為相近的家具等商品相對應。
爭議商標由文字“金牌”組成,其核定使用在燈;熱水器等商品上,考慮到上述商品與廚柜、家具等商品存在一定差異,并且考慮到在引證商標申請日以前已有多件含“金牌”文字的商標注冊并使用在不同類別中的情形,加之考慮到“金牌”的顯著性及含義,相關(guān)公眾會將其識別為修飾其后詞匯的形容詞,北京知產(chǎn)法院據(jù)此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會造成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
因此,北京知產(chǎn)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裁定。(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立案庭 楊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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