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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臍橙17.5”引發(fā)商品通用名稱之爭

日期:2019-11-29 16:36:29      點擊:

贛南臍橙聞名遐邇,自然成熟的贛南臍橙糖酸比一般在12.5至20.5之間,當數(shù)值達到17.5左右時,口感最佳。殊不知,就是這樣一個糖酸比值卻引發(fā)了多起訴訟?! ?/p>

“臍橙17.5”引發(fā)商品通用名稱之爭

    因認為多家企業(yè)生產、銷售的臍橙產品外包裝與自己的“17.5°橙”名稱、包裝和裝潢等近似,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夫山泉)將多家企業(yè)分多案起訴至法院。其中,一起涉及江西一家國家級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的不正當競爭案備受關注。在該案中,農夫山泉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江西省安遠縣橙皇現(xiàn)代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橙皇公司)等多名被告起訴至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侵權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提起上訴,并稱17.5°是贛南臍橙種行業(yè)所熟知的基本常識,一審認定農夫山泉“17.5°橙”構成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的判決不準確。目前,該案二審正在審理中。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中國商標網官方網站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起訴臍橙企業(yè)侵權
2006年12月,農夫山泉與其母公司養(yǎng)生堂公司簽署協(xié)議,約定雙方共同打造臍橙產品市場。隨后,養(yǎng)生堂申請注冊第15536197號“17.5°ORANGE文字及圖”等多件商標。不過,多件商標申請被駁回。2015年6月,農夫山泉就包裝箱(17.5°橙)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獲得授權。
據橙皇公司官網顯示,其創(chuàng)辦于2004年,是一家專業(yè)從事臍橙等農產品的研發(fā)與銷售的企業(yè),并與華中農業(yè)大學建立了“產學研”合作。經過多年發(fā)展,“橙皇”品牌臍橙被認定為江西省名牌產品,“橙皇”商標也被評為江西省著名商標。今年10月,該公司被認定為國家級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
2018年1月,農夫山泉發(fā)現(xiàn)有商戶銷售外包裝印有“黃金糖酸比+橙皇+17.5°”等字樣的臍橙產品,經比對后,農夫山泉認為,上述產品與其“17.5°橙”包裝、裝潢近似,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農夫山泉一紙訴狀將橙皇公司、商鋪經營者以及商鋪所在的水果批發(fā)市場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一審判決構成侵權
一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農夫山泉17.5°臍橙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農夫山泉“17.5°橙”的銷售情況和宣傳情況來看,該產品培養(yǎng)了較大規(guī)模的消費群體,被市場和相關公眾所知曉。同時,“17.5°橙”一并使用“農夫山泉”商標,使兩者產生了緊密關聯(lián),“農夫山泉”商標的知名度一定程度上反映到并提高了“17.5°橙”的知名度,故“17.5°橙”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此外,農夫山泉產品外包裝在顯著位置使用“17.5°橙+Sweet/Sour+上揚箭頭”標識,組合出類似笑臉的圖案,成為區(qū)別于同類產品包裝裝潢的顯著設計元素,應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與權利商品的外包裝采用了相似的圖案布局和顏色搭配,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贾蓁F路運輸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一審判決橙皇公司賠償農夫山泉經濟損失等30萬元,被訴侵權商鋪經營者和水果批發(fā)市場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
橙皇公司上訴稱,首先,農夫山泉“17.5°橙”未構成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名稱。其次,17.5是指糖度14除以酸度0.8,這是贛南臍橙的最佳糖酸比,也是贛南臍橙種植農戶、經營商、消費者等相關公眾都熟知的基本常識。一審判決將不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的“17.5°橙”作為被上訴人特有名稱內容予以保護,客觀上損害了同業(yè)競爭者的利益,不利于營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此外,該案橙皇公司二審代理人、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繼保在接受本記者采訪時表示,17.5°表示臍橙糖酸比合適、質量較高,這已經被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符合糖酸比17.5°的臍橙就應該可以使用這一標識,不同的服務者可通過其他標識區(qū)分來源,并通過質量、價格、服務進行競爭。如果只允許農夫山泉使用17.5°而其他經營者不能使用,就相當于在某一商品上只允許某一經營者標識“高質量”,而不允許其他經營者標識,暗示這一經營者的商品優(yōu)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這會損害競爭秩序。對于消費者而言,他們會誤認為17.5°糖酸比的臍橙只能由農夫山泉公司生產,市場中銷售的其他臍橙都不能達到17.5°的標準,從而對整個臍橙行業(yè)產生誤解,這于整個臍橙行業(yè)的發(fā)展來說也十分不利。
農夫山泉代理人則表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杭州中院未當庭宣判,本報將持續(xù)關注案件進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圍繞“17.5°橙”外包裝及相關商標,已發(fā)生多起訴訟,既有農夫山泉發(fā)起的,也有其被訴侵權的,其中涉及橙皇公司的有3起。對此,橙皇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沒有構成侵權,將依法通過各種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截至發(fā)稿,農夫山泉沒有回復記者采訪?! τ谀毘刃袠I(yè)發(fā)生的系列糾紛,江西省安遠縣臍橙產業(yè)協(xié)會法律顧問賴正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早在1987年,相關行業(yè)標準已將糖酸比作為柑橘鮮果檢驗的理化指標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17.5指代的是臍橙產品的高品質特點,與17.6和17.8的糖酸比一起被稱為“黃金糖酸比”,一定程度來說,這已成為優(yōu)質贛南臍橙的代名詞。他希望廣大臍橙企業(yè)通過良性競爭和優(yōu)質服務拓展市場,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本報記者 姜 旭)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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