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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維權還是商業(yè)打擊?“惡意者”被判賠25萬

日期:2019-08-22 15:02:31      點擊:
產品早已公開銷售,卻向專利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自己專利權存在權利“瑕疵”,卻起訴同行高額索賠,并申請高達千萬元的財產保全,影響他人正常的公司運營。8月19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惡意訴訟引發(fā)的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電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一審判決,張某需賠償科技公司25萬余元。

是專利維權,還是商業(yè)打擊?

科技公司與電子公司經營范圍都涉及生產、銷售高清監(jiān)控攝像產品,彼此互為競爭對手。

2017年6月27日,科技公司一紙訴狀遞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指出電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在一年前提起的一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訟,是借專利維權之名,行商業(yè)打擊之實,造成了科技公司經營受損,現(xiàn)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科技公司100萬元損失,電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切都得從五年前說起。2014年1月,電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監(jiān)控攝像機(S421C)”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當年6月獲得授權。

2016年1月,張某以專利權人身份,向上海知產法院起訴,稱科技公司淘寶網天貓店銷售的1200線攝像頭,與她的專利構成相同,侵害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專利維權還是商業(yè)打擊?“惡意者”被判賠25萬

立案后,張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當年2月,法院依其申請凍結了科技公司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共計1000萬元。

在該起訴訟中,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兩份公證書。公證書顯示,搜狐視頻、中安網文章配圖、淘寶網銷售記錄中的相關科技公司產品,與1200線攝像頭外觀完全相同,其上傳、發(fā)布、成交的時間分別為2013年3月、9月、10月,均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2014年1月9日。據(jù)此,科技公司提出現(xiàn)有設計抗辯。

所謂現(xiàn)有設計,即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控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的,則其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2016年6月,科技公司以存在現(xiàn)有設計為由,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9月,專利復審委作出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攝像頭產品構成近似設計,鑒于科技公司的現(xiàn)有設計抗辯成立,其銷售1200線攝像頭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一審駁回了張某訴訟請求,并解除了前述財產保全。

案中案帶出疑點

案件宣判后,科技公司在翻閱2014年的一起商業(yè)詆毀案時,發(fā)現(xiàn)了新的疑點。

2014年4月,電子公司曾向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商業(yè)詆毀之訴,認為科技公司操縱淘寶網上的三個會員賬號,捏造事實、惡意詆毀電子公司商業(yè)信譽,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停止商業(yè)詆毀行為,并賠償相關損失。

原來,在2013年12月,會員名為“田鳳豺”“習再便”“許塢井”的三位買家,先后在電子公司淘寶網天貓店,購買了421C攝像機,并先后留下“技術直接叼我說打擾他吃飯時間”“電話給他們一個姓劉的老板,語氣蠻橫,好不在乎”等差評。

法院經審理認為,前述三個會員賬號與科技公司在登錄淘寶帳戶時的IP地址均是動態(tài)IP地址。由于動態(tài)IP地址是運營商隨機分配的,不同帳戶登錄網絡時可能使用相同的動態(tài)IP地址。因此,即使三個會員賬號與科技公司的動態(tài)IP地址出現(xiàn)過偶爾一致,也不能絕對地得出他們之間有關聯(lián),更無法直接得出科技公司操縱三個會員賬號的結論。電子公司指控科技公司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沒有證據(jù)支持,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該案的證據(jù)顯示,2013年12月,421C攝像機已經在淘寶網公開銷售,說明張某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申請日2014年1月9日之前已經公開,也就不符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條件了。

明知外觀設計已經公開,仍申請專利,并以此專利惡意提起訴訟,還申請財產保全,這不是借專利維權之名,行商業(yè)打擊之實嗎?科技公司一怒之下,將電子公司及張某訴至法院。

證人湯某出庭作證

“張某惡意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致使科技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銷量銳減,經營困難……”科技公司認為,張某應賠償其損失,鑒于張某提起惡意訴訟的費用均由電子公司支付,其違法行為的受益方也是電子公司,故電子公司也應連帶賠償。
張某和電子公司則辯解,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專利一直處于有效狀態(tài),張某不存在主觀惡意。涉案專利在先公開,張某作為權利人并不知情,不構成惡意申請專利。至于電子公司,既不是專利侵權案當事人,與張某也不存在財產混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經張某和電子公司申請,該公司前員工湯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湯某稱,在臨近2013年雙11的時候,也就是專利申請日前,因自己的工作疏忽,將網店原先產品銷售鏈接圖片換成了421C攝像機圖片。

同時,張某還提交了相關病歷卡、出院記錄等證據(jù),提出商業(yè)詆毀案審理期間,自己在外地待產、分娩、照顧新生兒,亦不可能了解到此案中421C攝像機在先銷售等情況。

2018年12月27日,上海知產法院一審宣判,張某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其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具有過錯,造成了科技公司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科技公司25萬余元,駁回科技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2019年2月22日,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張某堅持認為,一審法院不認可湯某的證言內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不認可病歷卡、出院記錄等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另外,她提出此前訴訟中自己提出1000萬元索賠金額,是根據(jù)相關產品的單價、銷量、行業(yè)通常利潤率計算產品獲利所得,具有合理性,其不存在主觀惡意和過錯。

科技公司則表示,湯某的證言不可信,張某提交的病歷卡、出院記錄等證據(jù)也不可信,無法否定她作為公司高管,明知或應知發(fā)起商業(yè)詆毀案和專利侵權案的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

8月19日上午,上海高院對該案二審宣判,判決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現(xiàn)場連線:主審法官朱佳平】

惡意者為“惡意”買單

宣判結束后,本案合議庭成員、上海高院知產庭法官朱佳平表示,本案有兩大爭議焦點,一是張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二是張某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是否構成申請財產保全錯誤。

? 關于是否構成惡意訴訟 ,朱佳平解釋,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主觀惡意四個方面,本案中張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科技公司為該案付出了相應的訴訟成本,故惡意訴訟中的前三個構成要件都已具備,關鍵在于主觀惡意的判定。

惡意訴訟中的主觀惡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依據(jù)和事實根據(jù),仍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訴訟目的。本案中,電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了與專利基本相同的421C攝像機,故涉案專利實質上因缺乏新穎性而自始無效。張某作為電子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知道421C攝像機的在先銷售情況,卻仍以該無效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屬于明知其訴請缺乏法律依據(jù)或事實根據(jù)。

朱佳平指出,雖然證人湯某曾在一審中出庭作證,稱因其工作疏忽導致產品在先銷售,但湯某系電子公司員工,與作為公司領導的張某有明顯利害關系,她的證言證明效力不足。至于張某提出的異地待產、分娩、照顧新生兒等證據(jù),亦不能免除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主持公司經營管理的職責,不能成為其不了解電子公司在先銷售專利產品的理由。

除此之外,科技公司與電子公司是同業(yè)競爭關系,張某在專利侵權案中索賠高達1000萬元,明顯超出了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足見有維權以外的目的。而且,由于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授權時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專利效力不穩(wěn)定,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能否勝訴很不確定,凍結科技公司資金1000萬元更會給其造成不必要損失,可見張某提起該訴訟具有損害科技公司利益的不正當目的,并且也實施了明顯不當、有違誠信的訴訟行為。

? 關于是否構成申請財產保全錯誤 ,朱佳平表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中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具體到財產保全制度,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當要求申請保全人謹慎仔細地處理該保全事務并提供相應擔保,即便是輕過失也應當避免。本案中,張某應預見1000萬元索賠難獲法院全額支持,故申請凍結科技公司資金1000萬元金額明顯過高,會嚴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商業(yè)詆毀案中出現(xiàn)專利喪失新穎性的證據(jù)后,張某繼續(xù)提出專利侵權訴訟,這些均證明她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綜上,法院二審認定,張某起訴的專利侵權案構成惡意訴訟,其在該案中申請財產保全具有過錯,應當賠償科技公司相應損失。

【鏈接:事件時間線】

2013年12月:

“田鳳豺”、“習再便”、“許塢井”三位買家在電子公司淘寶網天貓店,購買了421C攝像機,并給予差評。

2014年1月:

電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監(jiān)控攝像機(S421C)”的外觀設計專利。

2014年4月:

電子公司向上海楊浦法院起訴科技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一案。

2014年6月: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公告“監(jiān)控攝像機(S421C)”外觀設計專利。

2014年12月:

上海楊浦法院判決駁回電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6年1月:

電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科技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2016年1月:

經張某申請訴中財產保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凍結科技公司銀行賬戶以及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1000萬元或查封其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

2016年6月:

科技公司針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6年7月: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8月:

專利侵權案一審判決生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解除前述財產保全措施。

2016年9月:

專利復審委宣告張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7年6月:

科技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張某、電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2018年12月: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部分支持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9年2月:

張某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2019年8月19日:

上海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浦江天平公眾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作者:嚴劍漪 郭燕

編輯:IPRdaily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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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649800.com/2019/hyxw_0822/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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