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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億美元的“近十年第一版權案”!谷歌、甲骨文打到美國最高法院,Java未來如何

日期:2019-06-06 09:54:03      點擊:

這一場官司打了將近十年,谷歌和甲骨文關于 Android 系統(tǒng) Java 版權的糾紛即將迎來塵埃落定之時。在眼下這個時間節(jié)點,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這“近十年第一版權案”背后那些不為人知的細節(jié)。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權注冊

 

90億美元的“近十年第一版權案”!谷歌、甲骨文打到美國最高法院,Java未來如何自處?

 

這一場官司打了將近十年,谷歌和甲骨文關于 Android 系統(tǒng) Java 版權的糾紛即將迎來塵埃落定之時。在眼下這個時間節(jié)點,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這“近十年第一版權案”背后那些不為人知的細節(jié)。

谷歌公司將這一案件稱為“近十年第一版權案”。

很多朋友可能不太清楚,這里說的是甲骨文方面最近十年以來針對搜索巨頭提起的數(shù)額高達 90 億美元的版權侵權訴訟。谷歌當初曾將 11500 行 Oracle Java 代碼整合至面向智能手機與平板電腦的 Android 平臺,甲骨文公司隨后于 2010 年就此提起訴訟。

自那時以來,Android 一步步發(fā)展成為全球范圍內最受歡迎的操作系統(tǒng),并運行在超過 25 億臺設備之上。

谷歌方面曾在美國地方法院一級獲得兩次勝訴。但每一次,相關判決都被上訴聯(lián)邦法院所推翻。如今,谷歌開始請求最高法院介入審理此案,并遞交了來自 175 家公司、非營利性組織以及個人所簽署的 15 份支持谷歌請求的法庭之友訴書。

這是相當緊迫的問題:版權法對于應用程序接口或者說 API,到底會提供怎樣的保護?這聽起來非常復雜,但實際上此類接口在如今的軟件當中可謂無處不在。這些接口構成了由不同企業(yè)乃至獨立開發(fā)商所開發(fā)的所有不同軟件應用之間的聯(lián)結。

更具體地講,這些應用程序必須首先能夠通過此類接口彼此無縫交互,而后才能讓一切安裝在我們智能手機上的應用程序(例如 Pandora 或者 Uber)與手機上的操作系統(tǒng)(例如 iPhone 上的蘋果 iOS)進行通信。如果平臺所有者可以通過版權渠道聲明對這些接口的所有權,則會給創(chuàng)新與競爭關系帶來諸多限制。換言之,其不僅能夠確定誰有資格在自己的平臺上編寫軟件,同時正如我們在此次案件中所看到,其甚至可以阻止其他開發(fā)商編寫出競爭性平臺方案?!豆鸱膳c技術雜志》對此案的重要意義高度關注,甚至在去年發(fā)行了一本長達 360 頁的特刊進行討論。

作為此次糾紛當中的谷歌支持方,美國反壟斷研究所律師 Randy Stutz 表示,“如果上訴法院的裁決成立,則很有可能導致軟件行業(yè)中的各大主流企業(yè)陷入困境。”

而在另一方面,甲骨文公司則表示案件已經沒什么爭議。其基本論點在于:谷歌公司需要通過談判獲得 Java 代碼的使用許可,但其在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前提下仍使用了部分代碼。 (這種說法確實正確無誤。)現(xiàn)在,是時候為此付出代價了。

甲骨文公司在遞交給最高法院的訴書當中,甲骨文公司律師指出“在 Android 出現(xiàn)之前,每一家希望使用 Java 平臺的公司都需要獲取商業(yè)許可……包括黑莓、諾基亞以及 Danger 等智能手機制造商。”

甲骨文公司宣稱, 如果不是 Android,甲骨文很可能已經憑借著自己的 Java 構建起一套主流智能手機平臺。(Java 最初是由 Sun Microsystems 公司所編寫,而甲骨文方面在 2010 年收購 Sun 后不久即開始發(fā)起訴訟。)甲骨文公司的律師還對前文提到的觀點——即任何有利于甲骨文的判決都將給軟件行業(yè)帶來可怕后果,表示嘲笑。他們在訴書中寫道,盡管谷歌提出了“天幕正在墜落”的觀點,但軟件行業(yè)并沒有在 2014 年 5 月或者 2018 年 3 月(在這兩個時間點上,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駁回了有利于谷歌的兩項關鍵性裁決)之后發(fā)生崩潰。

事實上,甲骨文公司也擁有自己的支持者陣營,而且同樣握有熱情洋溢的法庭之友訴書。其中的簽字確認方包括 BSA 軟件聯(lián)盟的多位成員,例如 Adobe、蘋果以及 IBM 等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樣一個與軟件接口相關的案件,最高法院的關鍵性參考先例實際上源自 1879 年。很明顯,當時的訴訟與智能手機平臺毫無關系,但卻確實定義了版權的限制范圍并解釋了版權與專利之間的區(qū)別。在當時的糾紛當中,Charles Selden 撰寫并出版了一本書,其中列出了一種記賬方法。這本書中提出了一系列可用于實現(xiàn)這種記賬方法的空白表格。此后,W.C.M. Baker 開始推銷自己的另一套表格,其同樣能夠實現(xiàn) Selden 提出的方法,而且與書中的表格形式非常類似。

Selden 的遺孀起訴 Baker 侵權但卻最終敗訴?;旧?,Joseph Bradley 法官在審判意見中解釋稱,她試圖利用版權來保護 Selden 在書中提出的思想。在他看來,雖然專利能夠保護想法,但版權本身只能保護表達——在本案當中,也就是 Selden 用于描述其記賬方法的特定詞語。最高法院在裁決當中表示,“版權……不能向提出者給予他所提出的操作方法的專有權。(Selden 并沒有為自己的記賬方法申請專利。)由于 Selden 對于自己的方法不具備壟斷權,因此他也就無法以壟斷方式控制執(zhí)行此方法所需要的各種形式。”

國會后來將法院在 Baker 與 Selden 一案中的裁決思路寫進了聯(lián)邦版權法規(guī),其中指出版權不得“擴展至任何用于描述受版權保護之成果的想法、程序、過程、系統(tǒng)或操作方法”。

或者用更直白的語言來講:就算有人出版了一本疊衣服的書,我們也用不著擔心自己照樣疊衣服會引發(fā)什么麻煩。

140 年之后,甲骨文與谷歌之間的糾紛正是基于以上歷史背景。(順帶一提,甲骨文公司在 Java 方面確實擁有自己的專利權,而其對于谷歌的訴訟最初也包含有專利權要求。然而,陪審團在 2012 年認定這些專利權要求不成立,甲骨文并沒有就此提出上訴。因此,目前的甲骨文案件已經完全落在版權主張之上。)

為了裁決甲骨文一案,最高法院必須深入理解應用程序接口到底是什么。此類接口由兩大關鍵部分組成:其一是速記標簽,用于確保軟件開發(fā)人員能夠在希望執(zhí)行某項任務時將其寫入程序。該標簽會調用一個更長且預先編寫好的代碼模塊,由該模塊提供完成任務所需要的逐步說明。如此一來,開發(fā)人員就不必自行編寫了。這類標簽被稱為“聲明”,而由其傳入操作的較長模塊則被稱為“實現(xiàn)代碼”。

一份代表 78 位知名計算機科學家的訴書指出,“聲明本身并不屬于計算機程序,其僅僅用于描述計算機程序應當執(zhí)行哪些功能性任務,而并不指明這些任務具體要如何執(zhí)行。”(簽署此份訴書的科學家包括與 Steve Jobs 共同創(chuàng)立蘋果公司的 Steve Wozniak;以及互聯(lián)網先驅 Vint Cerf,他目前在谷歌公司工作,并與 Ronald Rivest 共同發(fā)明了 RSA 公鑰密碼系統(tǒng)。)

值得注意的是,谷歌公司只復制了一小部分 Java 代碼,而且只涉及聲明部分。谷歌 Android 系統(tǒng)由 168 個軟件包組成,其中有 37 個軟件包復制了 Java 的聲明。然而,谷歌方面對每項任務中的基礎“實現(xiàn)代碼”都進行了重寫。因此根據(jù)谷歌公司的訴書,復制的代碼僅占 37 個有爭議接口中的 3% 左右,“而在 Android 當中 1500 萬條相關代碼千的占比甚至不足 0.1%。”

谷歌公司宣稱 ,其擁有充分的理由不對聲明做出變更。當?shù)谝豢钌逃?Android 設備于 2008 年底問世時,蘋果 iPhone 上市已經一年有余。谷歌方面希望其 Android 平臺最終能夠與蘋果公司當時占據(jù)主導的 iOS 平臺相媲美。通過保持 Java 聲明的完整性,數(shù)百萬已經投入大量時間學習 Java 編程語言(全球領先的編程語言之一)的獨立開發(fā)商將能夠輕松為 Android 平臺構建應用程序。相比之下,重寫聲明則會削弱 Android 在實際開發(fā)領域的競爭能力。

美國反壟斷研究所的 Stutz 表示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您正試圖通過一套全新平臺邁入某個市場。您不僅需要說服消費者轉移到您的平臺之上,同時還得說服開發(fā)人員為該新平臺學習新的編程習慣。”

而根據(jù)計算機科學家們的說法,谷歌公司所做的“是一種長期存在且廣泛普及的實踐方式,其對于實現(xiàn)計算的基本進步至關重要”,并且“已經在過去數(shù)十年時間當中推動了整個軟件行業(yè)的歷史創(chuàng)新。”

谷歌公司目前已經成為 Aphabet 聯(lián)盟的一部分,其宣稱自己當初復制的 37 條 Java 聲明實際上只是一種不具有版權屬性的非表達性工具。這些聲明的作用僅僅是激活實現(xiàn)代碼。谷歌將聲明比喻成電腦上的鍵盤——當我們按下 A 鍵時,其會機械地激活底層文字處理程序微軟 Word,而后在屏幕上彈出對應的字母。雖然微軟 Word 具有版權,但鍵盤本身卻沒有。

或者,谷歌方面還準備了一項后備論點。他們認為,即使這些聲明具有版權屬性,谷歌也仍然可以根據(jù)法官制定的“合理使用”原則證明自身行為的合理性。如果確能促進創(chuàng)造性表達或者其它積極社會目標,合理使用原則有時亦支持直接復制這類作法。(例如在該原則的支持下,書籍或電影評論家可以在自己的評論當中引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中的片段,且由此產生的評論作品本身亦構成有價值的新版權作品。)

谷歌公司的這兩項論點在美國地方法院上得到了支持,但聯(lián)邦巡回法院則更認同甲骨文方面的意見。首先,加利福尼亞州北部的美國地區(qū)法官 William Alsup 在 2012 年裁定 Java 聲明不具有版權屬性,但聯(lián)邦巡回法院于 2014 年推翻了這一審理結果,并將案件送回陪審團以審議合理使用問題。

接下來在 2016 年,陪審團認定谷歌提出的合理使用辯護有效。然而聯(lián)邦巡回法院于 2018 年再次推翻這項裁決,其支持甲骨文并命令將案件移交給另一支陪審團以計算賠償金數(shù)額。

最高法院是否接受此項案件,最終可能取決于美國副檢察長 Noel Francisco 的判斷。今年 4 月 29 日,最高法院詢問了他的意見,副檢察長辦公室預計將在今年 9 月中旬或者 12 月初給出批復。據(jù)一位熟悉內情的消息人士透露,甲骨文與谷歌雙方的律師計劃在今年 6 月的單獨會議上分別與副檢察長辦公室討論此案。

谷歌公司曾在 2015 年試圖說服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但沒有成功。當時聯(lián)邦巡回法院剛剛做出第一次裁決,認定 Java 聲明具有版權屬性,但還沒有涉及合理使用原則的問題。當時政府反對最高法院審理此案,部分理由在于其認同上訴法院提出的 Java 聲明應受版權保護的結論。與此同時,批復中寫道谷歌提出的“重要問題”主要涉及軟件接口的功能性及其對于市場競爭的重要意義——即通過合理使用原則“更好地解決糾紛”。當時陪審團尚未就合理使用做出裁定,因此政府認為最高法院暫時不適合貿然介入案件審理。

現(xiàn)在,既然合理使用問題已經得到確定,那么最終法院接手審理的可能性應該會比較高。

曾為計算機與通信行業(yè)協(xié)會聯(lián)合撰寫谷歌法庭之友訴書的 Jonathan Band 表示,“最終,案情的走向將完全取決于競爭關系。我們希望在計算機行業(yè)當中盡可能多地參與競爭。”

他坦言,作為科技領域的巨頭級廠商之一,谷歌乃至 Facebook 與亞馬遜都憑借著強大的市場力量而被人們視為自由競爭的巨大威脅,而這樣的廠商站出來反對版權控制實際上顯得非常奇怪。“就目前的案情而言,糾紛雙方的矛盾在于技術擁有者掌握著太多的權力。聯(lián)邦巡回法院給出的裁定意見,無疑將使技術巨頭的優(yōu)勢更加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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