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14點,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電器)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武玉杰“國美”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庭第十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案號:(2018)京73行初6204號
被訴裁定:商評字[2018]第0000070141號
訴爭商標 (以下簡稱國美商標):
二、1998年6月22日,趙某某設立北京*達聯(lián)商標設計咨詢服務部;
三、2002年12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鵬潤系” 在擴張,黃光裕殺入酒業(yè)》;
四、2003年5月30日,趙某某在第33類酒商品上申請爭議商標“國美”;
五、2003年7月29日,以趙某某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達聯(lián)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成立;
六、2004年10月14日,訴爭商標“國美”初審公告,隨后國美電器提出異議;
七、2009年2月25日,商標局作出(2009)商標異字01672號裁定,申請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八、2014年5月21日,國美控股集團宣布進軍酒類零售行業(yè),著力打造“國美酒窖”等;
九、2014年10月27日,訴爭商標核準轉讓給本案第三人武玉杰;
十、2016年04月29日,國美電器對第3574427號“國美”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十一、2018年04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裁定,認為國美電器異在異議裁定后再次援引相同的引證商標并尋求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保護,已構成“一事不再理”情形,同時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時已超過五年,且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相關公眾廣泛熟知的程度;
十二、2018年6月15日,國美電器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2019年5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根據(jù)庭審實況,各方觀點:
一、 原告認為:
原告援引引證商標一并主張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訴爭商標宣告無效,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并提交了引證商標一為馳名商標的證據(jù)材料,但是商標局在(2009)商標異字第01672號裁定異中并未對原告提出的上述異議理由和證據(jù)材料進行審理,被告據(jù)此認定原告違反“一事不再理”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
原告兩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構成馳名商標,被告作出無效宣告裁定作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
二、 被告和第三人認為:
被訴無效宣告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無效宣告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
同時原告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時已超過五年,且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相關公眾廣泛熟知的程度。
三、本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告國美電器兩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元芳,你怎么看 ?
來源:知產庫IPcode 知產庫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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