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高新市監(jiān)局對4s店作出處罰: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罰款50萬;
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罰款50萬;
合計罰款100萬元。
附處罰決定書:
西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市監(jiān)工高罰字[2019]第9號
當事人: ?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610131593330629Y
住所(住址): ?安市高新區(qū)科技?路 105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顏健?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聯(lián)系電話:029-63353333
聯(lián)系地址: ?安市?新區(qū)科技八路 105 號
2019年4月9日,我局接到12315 消費者舉報平臺轉辦的消費者投訴,投訴人稱其從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購買的奔馳品牌 CLS300 動感型跑車,提車當天發(fā)現(xiàn)汽車發(fā)動機漏油等問題。
4?11日,我局執(zhí)法?員對當事?進?現(xiàn)場檢查,4月12日對當事?涉嫌違反《中華?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為立案調查。4月13日,投訴人?提出當事人違規(guī)收取“金融服務費”的問題,我局決定對上述兩項涉嫌違法行為并案處理。
4 ?12日,我局對涉案車輛依法查封,并委托陜?長安?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對?輛發(fā)動機有關事項進?鑒定。
經查:
2018年12月27日,當事?從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進涉案車輛。
2018年12月30日,當事人對涉案車輛完成了 PDI 檢測,檢查結果為合格且未發(fā)現(xiàn)涉案?輛發(fā)動機漏油狀況。
2019年2月25日,投訴人與當事?簽訂《銷售合同》,以貸款方式購買涉案車輛。
3?27?,投訴人提?當?發(fā)現(xiàn)行?電腦提示“下?次加油時加注 1L 機油”,遂向當事人反映該車故障,當事?對?輛檢查后發(fā)現(xiàn)發(fā)動機曲軸箱破裂,裂痕受力方向為由內向外。
因當事?與投訴?未就?輛維修退換事宜達成一致,投訴人向12315、12345 等反映該問題。
4?18日,經我局委托的陜?長安?學機動?物證司法鑒定中?鑒定意?為:
1、該?發(fā)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并漏油。該?發(fā)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fā)動機內,發(fā)動機?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
2、該?發(fā)動機?更換、維修歷史
3、該?發(fā)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當事?作為梅賽德斯奔馳汽?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金融)的合作? ,在明知發(fā)放貸款條件和時限、起息日期和?輛真實交付日期等信息的情況下,未向投訴?如實告知上述信息,利用投訴?盡早提?需求,介紹投訴?與陜?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勝公司”)于2019年3?22日簽訂《墊款服務協(xié)議》,約定在貸款審批之前由元勝公司按照金融機構核定的貸款金額先?墊付購?款并代辦?輛抵押登記等,投訴人?需等待貸款審批即可提車。
元勝公司收取投訴?服務費12575 元、抵押費1500 元、?輛掛牌費1500 元。(服務費由元勝公司收取,后按比例定期轉入當事?賬戶。)
3?27日,當事?通過奔馳?融業(yè)務系統(tǒng)將投訴?的貸款合同激活,貸款于當?開始計息;元勝公司通知當事?從該公司墊資款專戶劃扣墊付款;當事?向投訴?交付了所購?輛。
3 ?28 日,奔馳金融向投訴?發(fā)放的購?貸款轉賬?當事?經營賬戶。當事?在投訴人實際已獲得奔馳金融相應數額貸款?需墊資的情況下,未告知投訴?真實情況,仍為投訴?提供無需必要的墊資服務。
4?12日,元勝公司向投訴?退還收取的服務費 15575 元。
在案件調查中,辦案?員依法調取了以下證據:
1、消費者投訴登記表、投訴材料,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身份證明、法?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的主體資格和接受調查?員資格的合法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我局具有管轄權;
3、涉案車輛進口證明書、當事?進貨發(fā)票、環(huán)保信息隨?車清單、強制認證車輛?致性證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復印件、PDI 檢測結果,證明當事?銷售的涉案?輛的來源和銷售涉案?輛的質量狀況;
4、委托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結果、司法鑒定結果告知書,證明涉案?輛存在質量問題;
5、相關筆錄、票據、協(xié)議、材料,證明當事人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 基于上述事實,我局認為當事?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當事?銷售給投訴人的奔馳 CLS300 型號轎車,經陜?長安?學機動?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該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身財產安全權,構成《中華?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 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的?政違法行為。
(?)當事?隱瞞發(fā)放貸款的條件和時限、起息日期、 ?輛真實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訴人實際已獲得奔馳金融相應數額貸款的情況下,未告知投訴人真實情況,仍為投訴?提供無需必要的墊資服務并收取墊資服務費的行為, 違反了《陜?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條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構成《陜?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 “夸?、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政違法行為。
2019年5月13日,我局向當事?送達《?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市監(jiān)工高聽告字〔2019〕第 7 號),當事?當場予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未提出聽證申請。
5?16日當事?向我局提交《陳述書》稱:
?是該公司在元勝公司墊款后向投訴?交付?車輛,?輛交付后收到奔馳金融放款, 由于元勝公司逾期墊付購車款,導致投訴?對墊資服務費不滿;
二是該公司未向投訴?收取墊資服務費。因與投訴?已達成諒解,當事人要求減輕行政處罰額度。
經復核,我局認為:
當事人的陳述理由與其隱瞞信息、誤導消費者的違法?為?關聯(lián)性,故我局不予采納。對當事人提出的減輕行政處罰額度的請求,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我局不予支持。雖然當事人在案發(fā)后能夠配合案件調查,并與投訴?達成和解,但其違法行為已經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
對當事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身、財產安全要求的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商行政管理部?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與投訴?已經達成了換?等和解協(xié)議,?違法所得,故對其作如下處罰:罰款五?萬元。
對當事?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依據《陜?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七?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三條第?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 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政部?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記入信?檔案,向社會公布。”之規(guī)定,鑒于元勝公司已將收取投訴人的服務費 12575 元已經退還本人,?違法所得,故對其作如下處罰:罰款五?萬元。
以上兩項處罰合計: 罰款壹佰萬元整 ,上繳財政。
上述罰款,當事?應當?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繳納。(代收機構名稱:中國?商銀??新路支行,地址:?新路與光華路十字路口)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一條的規(guī)定,本局可以每?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本?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日內向?安市??政府或者?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執(zhí)行。
?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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