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駁回線索轉達的時候,我們都遇到過大量的含有“國”字的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的現(xiàn)象,且駁回理由基本都是不良影響被駁回。我們當時有以下的幾個猜想:第一,是否現(xiàn)在含“國”字的商標是被商標局禁止申請的;第二,是否含“國”字的被駁回商標本身有不好的含義,或貶義成分;第三,是否含“國”字的商標容易使一般公眾產生誤認,一般不會被輕易的通過。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注冊我們有問必答!
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10年有一部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規(guī)范商標審查標準,做好商標審理工作,服務企業(yè),促進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根據(jù)商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研究,現(xiàn)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明確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據(jù)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具體為:
一、《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國”字樣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yè)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通過這份文件及實際的注冊申請的情況,我有以下幾點小結:
第一,含有“國”字的商標是可以注冊申請,實際申請中也有一些客戶的含“國”字的商標得以通過了;
第二,上述文件雖然僅是指關于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不過我們也可以以此作為含“國”字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分析,大概可以有以下理解:首先,含“國“字的商標不能直接與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申請,不管以什么樣的方式排列;其次,含“國“字的商標不能表明產品的來源或服務特點,例如,上述的“國娛”,申請商標已經單純強調“國”字,容易被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國家娛樂等觀點,符合標準駁回的規(guī)定”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及“具有不良影響”等;
第三,含“國“字的商標申請注冊時,還需要考慮該商標詞語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或貶義,以及是否違背了社會主義公序良俗,在這一點上,我個人認為商標局審查員的主觀性認定是非常大的,如上述的傾世國色的駁回,除了不良影響外,還有個也是2018年申請的引證商標——西尊傾國色,該引證標目前已經成功的注冊并沒有因不良影響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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