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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被訴抄襲案一審宣判:不構成侵權

日期:2019-04-28 13:28:17      點擊:

之前,掌柜曾介紹過《人民的名義》這部作品自從播出之后,獲得了巨大的關注,同時也被人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涉及抄襲。

那么這個案件如今又進展到哪一步了呢?

4月24日下午,作家劉三田(筆名“南嫫”)訴《人民的名義》抄襲一案在上海浦東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兩部小說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一審判定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劉三田的訴訟請求。

對此,《人民的名義》原著小說及電視劇本作者、著名作家周梅森先生表示,認真研讀并高度贊賞上海浦東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決,此案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判,具有標桿性意義。

《人民的名義》被訴抄襲案一審宣判:不構成侵權

他說,該案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體現了法官高超的職業(yè)水準和嚴謹的敬業(yè)精神。2017年11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次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我雖然忙于創(chuàng)作沒有到庭,但是從庭審直播視頻可以感受到,法官們歸納爭議焦點、主持庭審的能力相當高超。事后我也從媒體報道中得知,合議庭法官都是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相當資深和權威的專家型法官。此次宣判,現場還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記者旁聽,體現出了法院的公開透明和司法公信。判決書長達64頁,體現出了法官的敬業(yè)精神和專業(yè)水準,對此,我表示由衷的敬意。

該案的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客觀,分析有據,說理透徹,讓人信服。

此次審判中,浦東法院就原告指控的四個方面的內容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行了逐一分析、認定。在比對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和人物設計以及其他關于人物和細節(jié)的相似之處后,認為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設置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因此,原告主張的被告侵犯其改編權、署名權、設置權、獲得報酬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通過法官的詳細比對分析,可以看出原告所謂的《人民的名義》抄襲或者與其作品相似之處是多么荒唐可笑。二者不僅沒有相似之處,而且完全不相干。

僅舉一例,通過法院的比對,可以看出原告所謂的侵權和相似多么荒唐。

原告的《暗箱》中,寫到了一個省長劉云波和妻子李淑靜,寫到他們感情淡漠,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人民的名義》中,有兩對夫妻關系,都是貌合神離。一個是李達康和妻子歐陽菁,一是高育良和妻子吳慧芬。原告就據此認為《人民的名義》中的李達康和高育良就是劉云波的拆分,“男主人公夫妻關系變化”情節(jié)相似,因此就是后者抄了前者。對此,法院指出,原被告作品呈現的從早年夫妻恩愛到若干年后的感情淡漠,夫人為排解感情而尋求寄托,是描寫夫妻感情變化的常見素材組合。“原告在本情節(jié)中將被告作品中李達康的婚姻狀況和高育良的婚姻狀況裁剪拼湊后,與原告作品中的劉云波進行比對。在人物關系和事件邏輯關系完全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比對沒有任何意義,無助于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判定。”

此外,法院還就原告所謂的16個相似情節(jié)一一進行了比對,認為這些情節(jié)在表達上完全不同。

例如,關于一個情節(jié)“領導打籃球”問題。原告小說中提到省長劉云波和秘書講自己愛打籃球,秘書說組織個比賽。而《人民的名義》中有個場景是省委書記沙瑞金在秘書陪伴下打籃球,原告對此如獲至寶,認為這么明顯的暗扣就是抄了她的。在庭審的時候,代理律師金杰當庭指出,所謂的打籃球情節(jié)人民的名義小說中本來就沒有,電視劇中出現了這一情節(jié),只是因為演員張豐毅愛打籃球,這是他建議導演加上去的。難道是張豐毅抄襲了原告嗎?原告在訴訟中這種移花接木、任意拼湊的地方比比皆是。

周梅森說,案件勝訴當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該案的判決結果起到了普法的良好效果。

我們國家正處在高質量發(fā)展的新時代,創(chuàng)新創(chuàng)優(yōu)需要依法保護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但是,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什么樣的著作權受保護,何為侵權,如何依法合理地維護知識產權,很多人并不十分明白。比如本案中,原告劉三田就僅憑自己的作品寫到了國企腐敗這個題材,作品中涉及到了高官和女情人的情節(jié)等因素,就主觀認定反腐大劇《人民的名義》侵犯其著作權,如果不是出于對法律的無知,就是有惡意訴訟的嫌疑。

此次判決書中,法院通過這一個案,直觀地向大眾普及了著作權的知識。

如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并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對此,法院判決進行了精彩的論述:小說、影視作品大多數來源于現實生活,不同的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節(jié)、場景等均屬正常。同時為鼓勵作品的創(chuàng)作,還應允許合理的借鑒。在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先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元素是屬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還是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同時要剔除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和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

在過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之后,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就要看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以及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在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中,對結構、人物等的分析往往與情節(jié)相互交織。只有當作品的結構、人物等通過故事情節(jié)的設計、發(fā)展,按照一定的順序前后銜接并貫穿起來,形成足夠具體的、個性化的表達后,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作品結構是否相似可從作品的主題、情節(jié)組成內容、情節(jié)發(fā)展順序以及情節(jié)層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張各被告侵犯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梅森也表示,此案從成為被告到今日宣判,費時近兩年,極大地影響了他的身體健康和創(chuàng)作心境。當初聽說被訴侵權,氣得住進了醫(yī)院。好在法院公平公正審理,還了自己一個公道。但是,這種勝訴也給自己和司法造成了很大損失。對司法資源更是極大的浪費。如果說原告劉三田主觀臆斷,不熟悉著作權法,那么,作為其專業(yè)代理律師也缺乏著作權的基本法律常識嗎?明知二者作品毫無關聯,明知兩部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為何不是客觀理性告訴當事人事實真相,而非要推波助瀾一訴到底,浪費當事人的財物呢?周梅森看到案判決書上顯示,原告僅起訴費就131000元,律師費20萬元,很是感慨。他呼吁社會各界不僅要關注知識產權保護,也要關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出現的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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