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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教科書著作權糾紛一審有果

日期:2019-04-10 14:04:07      點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師大出版集團)與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下稱中關村圖書大廈)、長春出版?zhèn)髅郊瘓F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春出版集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關村圖書大廈停止銷售,長春出版集團停止出版、發(fā)行含有侵權內容的教輔圖書,長春出版集團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萬余元。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下面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中國商標網(wǎng)的小編就和你分享下。友情提醒,企業(yè)要想長遠發(fā)展,起一個好的商標名很有幫助。

《語文》教科書著作權糾紛一審有果

北師大出版集團稱其是北師大版新世紀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的著作權人,享有該匯編教材及書中原創(chuàng)內容的匯編權等。長春出版集團未經(jīng)北師大出版集團許可,使用教科書《語文》的內容并出版發(fā)行教輔圖書《15天巧奪100分》,侵犯了北師大出版集團的著作權。

長春出版集團認為,《15天巧奪100分》與教科書《語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侵犯匯編作品整體的匯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改編權,至于該書中字詞及課后習題等原創(chuàng)部分均不構成作品。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教輔《15天巧奪100分》分為“單元知識復習鞏固”等4個版塊,其中只有“單元知識復習鞏固”版塊的順序與教科書《語文》的主題單元設置順序結構相一致,屬于侵犯教科書《語文》復制權、發(fā)行權的行為。至于其他三個板塊僅是將教科書《語文》選擇的生字或主體課文等片斷作為習題素材,在內容、結構設置與教科書《語文》均不相同,上述的版塊并不侵犯北師大集團的復制權、發(fā)行權。

點評

教科書作為小學義務教育的主要用書,如何保護教科書編寫者的智力成果值得關注。首先,從教科書內容上看,主要是選編了一些適合小學生閱讀的課文,故教科書整體屬于匯編作品而非原創(chuàng)作品。其次,作為匯編作品,其所體現(xiàn)的獨創(chuàng)性,系對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之所以享有著作權,僅限于其選擇或編排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因此,在判定是否侵犯了匯編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只有在編排與體例均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考量。對于超出匯編者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并不屬于匯編作品所享有的權利,這也是原創(chuàng)作品和匯編作品的權利界限.(海汐)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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