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位于美國的Steam平臺主要供玩家購買、上傳、下載、分享和評價游戲和軟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綜合性數(shù)字發(fā)行平臺之一。近期,一款名為《隱形守護者》的國產(chǎn)游戲在Steam平臺上架,不到一天就拿到熱銷榜第三、好評率超過92%的成績,一度超越《絕地求生》;之后在影視愛好者聚集的豆瓣上也獲得了9.3分的超高評價,賺足了口碑與熱度。之所以能得到游戲迷和影迷的共同關注,是由于《隱形守護者》是一款互動影視類游戲。該游戲以抗日戰(zhàn)爭為題材,玩家可按照游戲劇情的預設,在關鍵節(jié)點做出選擇,游戲程序會根據(jù)玩家的這些選擇反饋不同的預設劇情。
與傳統(tǒng)競技類游戲不同,《隱形守護者》類似于按照玩家指令點播的影視作品,同時,其互動性也是傳統(tǒng)影視作品所不具備的,因此,它面臨新類型版權侵權隱患。目前,游戲直播是該類游戲所面臨的主要侵權現(xiàn)象。在一些網(wǎng)絡平臺上,已大量存在《隱形守護者》的直播視頻,以及游戲主播或玩家上傳到網(wǎng)絡上的直播視頻。這種互動影視類游戲到底該如何保護?筆者認為,對互動影視類游戲的直播及錄制上傳是對游戲作品的版權使用,侵犯了游戲版權人的廣播權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隱藏侵權風險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廣播權”是“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行為包含直播與轉播,對直播信號的轉播包含有線或無線的方式,而受控的直播行為只能以有線方式實施。2008年的“安樂影片公司訴時越網(wǎng)絡公司案”中,針對被告將電影《霍元甲》進行定時在線播放的行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適用“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進行裁決,二審維持原判。
既然有線與無線實時傳播能達到相同的傳播效果,遵循技術中立的原則,則不應將前者區(qū)別對待,應將網(wǎng)絡有線直播游戲作品的行為定性為廣播行為。2014年國家版權局報請國務院審議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二條第六項新設了一項專門控制實時傳播的“播放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該修改替代了原先的“廣播權”,表明著作權法規(guī)制的是行為所產(chǎn)生的效果,即作品被實時傳播,而不必考慮傳播行為是以有線抑或無線的方式實施。因此,游戲的網(wǎng)絡直播屬于廣播行為。與此同時,將直播的視頻上傳到網(wǎng)絡存儲空間,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地點點播有關視頻構成信息網(wǎng)絡傳播行為,由于錄制的直播畫面使用了游戲作品中的畫面,也構成對游戲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
問題在于,上述使用游戲作品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對游戲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競技類游戲直播問題中,有觀點認為對游戲畫面的直播并非單純展現(xiàn)畫面本身的美感和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戶的游戲技巧和戰(zhàn)果,具有轉換性。且游戲直播也不會替代欣賞直播的用戶對運行競技類游戲的需要,對游戲市場的影響十分有限,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上述標準適用于競技類游戲的直播中并無問題,但在互動影視類游戲中則難以同樣適用:一方面,互動影視類游戲中影視元素的欣賞性大于競技性,玩家直播上傳該畫面能夠令觀看者獲得與運行游戲相同的欣賞體驗,難以構成“轉換性使用”;另一方面,競技類游戲的市場賣點在于可以給玩家以操作的快感,但劇情類、影視類游戲的操作快感往往是一次性的,很多觀看者在欣賞了直播通關視頻之后,已經(jīng)獲得了與自己操作游戲同樣的游戲體驗,以至于可能不會再購買游戲?qū)で笾貜托?、可替代的精神消費。正如網(wǎng)絡傳播盜版電影會影響電影票房,游戲直播也會對劇情類、影視類游戲產(chǎn)生市場替代。由此,合理使用規(guī)則不應適用于直播互動影視類游戲行為的侵權豁免事由中。
維護合法權利
如何規(guī)制泛濫的直播、錄制直播視頻行為以保護互動類影視作品呢?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如下兩條路徑:其一,將該類游戲視為類電影作品。這樣,游戲直播雖然名為對游戲作品的使用,但實際上是對影視作品的使用,影視作品權利人可直接主張相關行為人對影視作品廣播權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侵犯,而不必陷入游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上。其二,仍然以游戲作品對待《隱形守護者》類游戲,但需明確游戲玩家在直播中并未貢獻獨創(chuàng)性內(nèi)容,其直播畫面只是對游戲預設畫面的復制。至于是否侵權,需考慮直播游戲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如上所述,此時應當區(qū)分競技類游戲與互動影視類游戲的不同特征,采用拆分式保護的方式將直播畫面認定為使用游戲中的電影作品元素,二者不構成由競技性向欣賞性的功能轉化,直播此類游戲是侵權行為而非合理使用。
《隱形守護者》的嘗試開拓了國產(chǎn)游戲的多元化發(fā)展的前景,但所面臨的侵權隱患同樣不容忽視。在明確直播者任意廣播、網(wǎng)絡傳播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基礎上,利用版權間接侵權的有關規(guī)則,加強平臺責任者的尊重版權意識以及發(fā)揮其合理的監(jiān)督能力,才能使著作權法更好地扮演互動影視類游戲的“隱形守護者”。(華東政法大學 陳虎)
推薦閱讀: